【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以來,趙某和張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租賃某工廠,購置冶煉設備,建設煉鉛生產線。期間,王某向該廠提供其收購的60余噸廢舊電瓶,趙某某按照趙某的指示,召集10余名工人將廢舊電瓶拆解后利用鉛酸電池冶煉鉛錠,由王某對外銷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聯(lián)合環(huán)保部門在該廠廠房處查扣已拆解的廢舊鉛酸電池塑料殼3.84噸,廢舊鉛酸電池鉛芯5.54噸,共計9.38噸。經環(huán)保部門鑒定,公安機關在該廠房內查扣的廢舊鉛酸電池塑料殼、廢舊鉛酸電池鉛芯均系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危險代碼為900-044-49,危險特性T(毒性)。該宗危險廢物已由環(huán)保部門交青島某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進行處置,處置費為人民幣46900元。
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趙某和王某先后被抓獲歸案。趙某、王某二人可謂劣跡斑斑,其中趙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王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趙某到案后主動交納危險廢物處置費人民幣18000元。另悉,張某已被另案處理。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趙某、王某、趙某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被告人趙某、王某、趙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有毒物質,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趙某系主犯,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趙某某系按照趙某的指示為趙某召集工人并被趙某雇傭的工人,屬從犯,應從輕處罰。趙某、王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次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并不得假釋。鑒于趙某、王某、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趙某案發(fā)后主動交納危險廢物處置費,法院均予以從輕處罰。趙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判前社會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在共同犯罪中,王某雖非合伙人,但在收購原材料、練鉛、銷售鉛錠的過程中,王某為趙某、張某的煉鉛點收購廢舊電瓶等原材料、并負責對外銷售鉛錠,系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不屬從犯。
2016年11月29日,法院以污染環(huán)境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一審宣判后,趙某、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訴。
“我不是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應屬從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上訴人王某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先后收購60余噸廢舊電瓶用于拆解煉鉛,并負責對外銷售鉛錠,其在污染環(huán)境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系主犯,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王某稱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及犯罪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經查屬實,但一審判決已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并結合王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的事實,酌情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量刑適當,故法院對此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此外,上訴人趙某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上訴,經法院審查并無不當,依法予以準許。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7年3月7日,二審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準許上訴人趙某撤回上訴,駁回上訴人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廢電池內含有大量的重金屬和廢酸、廢堿等電解質溶液,對人體和周邊環(huán)境會造成嚴重危害。據查,一節(jié)一號電池如果在土地內腐爛,它的有毒物質能使一平方米土地失去利用價值;一粒紐扣電池進水,它的有毒物質會造成60萬升水體污染。廢舊電池中含有的金屬汞、鉛、鎘等均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我國將廢舊電池列為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guī)定,在工業(y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電子電氣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經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lián)苯電容器等部件均系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危險特性為T(毒性)。上述廢物如果不經專業(yè)處理,就可能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本案中,趙某、王某、趙某某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將廢舊電瓶拆解后冶煉鉛錠,將廢液排放至周邊環(huán)境,嚴重污染環(huán)境,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對三人的處罰合法且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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