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6月23日,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對涉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對兩案4名被告人依法判處7年6個月至1年11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據(jù)了解,今年1月4日晚,吸毒人員王某聯(lián)系劉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劉某聯(lián)系孫某,約定以每克人民幣1800元的價格從陳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10克。次日,劉某收取王某人民幣19000元,后交給孫某人民幣18000元。當天下午4時許,陳某、孫某、劉某、王某在青島市市北區(qū)無棣路丁某住處見面,孫某交給陳某人民幣18000元,陳某向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8克。后陳某、孫某、劉某被警方抓獲。另悉,丁某已另案處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孫某、劉某的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孫某、劉某7年3個月、1年11個月、1年11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依法追繳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另據(jù)了解,2015年7月26日,劉某在明知李某販賣毒品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市北區(qū)臺東一路,幫助李某向陳某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11克,為此,陳某送給劉某海洛因約0.5克。劉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帶領(lǐng)民警將李某抓獲。另悉,李某、陳某均另案處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劉某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再犯,應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其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某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近兩年來,市北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60余件,判決被告人70余人,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近20人。下一步,市北法院將繼續(xù)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加大禁毒宣傳教育,拓寬以案釋法渠道,提高群眾自覺抵制毒品意識,努力營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圍。
青島財經(jīng)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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