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9個月,目前判決已經生效。據悉,這是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市南法院判決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據了解,今年6月7日晚上9時43分許,劉某與駕駛面包車行至市南區(qū)寧夏路某小區(qū)北門附近的傅某發(fā)生爭執(zhí)。傅某報警后,民警祁某、輔警郭某趕到現場處警。期間,民警要求劉某的親屬張某出示身份證件核查信息時,民警祁某被劉某用手擊打頭面部倒地受傷,輔警郭某被劉某踢傷右小腿,后劉某被抓獲歸案。經法醫(yī)鑒定:祁某面部皮膚擦傷不構成輕微傷,郭某肢體皮膚挫傷不構成輕微傷。
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襲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力量。我國刑法將襲警罪從妨害公務罪中抽離出來,增設了襲警罪罪名,體現了國家對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法律保護。每名公民都應當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襲警者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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