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高碩 宮成群)日前,由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專委陳衛(wèi)擔任審判長,審理一起盜竊窨井蓋案件。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據悉,該案系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后,即墨法院審理的首起涉窨井蓋刑事案件。
據了解,邰某以收廢品為生。因之前有盜竊前科,邰某覺得偷個人物品容易被報警抓住,偷公家物品不一定有人報警,其外出收廢品時便琢磨偷點公家的物品,后就想到了偷窨井蓋。2020年4月某日凌晨2時許,邰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到即墨區(qū)大信街道金黃海路附近,盜竊機動車通行道路兩側的排水用窨井蓋共計20個,并藏至家中。后邰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查獲邰某當日所偷排水用窨井蓋20個及2020年2月某日所偷的窨井蓋2個。經認定,被盜窨井蓋總價值人民幣2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與普通盜竊不同,邰某所盜竊的窨井蓋處于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其盜竊行為導致的窨井蓋缺失足以使汽車、電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因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井蓋缺失造成的車輛傾覆、人員失足跌落等“腳下之痛”事件頻頻發(fā)生。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fā)《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蓋相關失職瀆職犯罪進行明確法律規(guī)定。指導意見明確,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危害性不同,可能構成盜竊罪、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等罪名。
懲治高空拋物行為守護的是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守護的則是群眾“腳底下的安全”。井蓋雖小,托起的卻是社會公共安全的大問題。本案的判決,給那些心存僥幸的偷盜者敲響警鐘,盜竊、破壞窨井蓋不再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小事,而是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如發(fā)現井蓋被盜、被破壞,應及時報警或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共同守護社會公共安全。
請輸入驗證碼